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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金为208万,公司是由中介代办且由他们垫资注册成立。在2010年八月底资金被打入开户银行,当月中资金被中介抽出,中介把成立好的公司资料交交付使用。 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发起人(法人和股东)于2011年把该公司转让给他人使用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法人及股东变更手续。 现该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乙方公司)发生债务纠纷(300万人民币左右); 问题: 1、乙方公司有权向甲方公司发起人(原法人和股东)追究责任吗?甲方公司发起人有责任吗?如果有,需负什么法律责任? 2、甲方公司是否符合虚假注册资金罪? 3、甲方公司是否符合抽逃注册资金醉? 4、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这个巨大根据什么来界定? 注: 纠纷是发生在股东和法人变更之后的,是变更后的法人和股东与其他第三方(乙方公司)发生债务纠纷。 如果构成抽逃注册资金罪,公司发起人要负多大的法律责任呢?如果这300万债务,变更后的法人和股东无力偿还,需要由发起人偿还这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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