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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11月份,由天津公司(未在公司实际上班,交有社保及签有劳动合同)通过“天津海河英才急需型人才”经河北分局落户至河北区集体户。2019年12月贷款购房后,于2020年4月迁至滨海本人房产;一家人实际生活在滨海新区至今。却于2021年12月初接到河北分局户籍科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当初企业给落户违规,户口需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因本人原籍为农户目前政策回迁困难,河北分局于2022年1月初给与了户籍注销处理。
对于这种处理结果本人不明白当初办理落户时,本人所提供资料均真实、上有正常社保(自2019.9至2020.12),急需型人才认定书及准迁证均为政府部门出具,区政府服务大厅现场面签,结果为何违规。
这种情况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吗?是否能起诉公安局;若果可以,胜算有多大?
李金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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