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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986年购买企业内部联建公助福利产权房.当年上海市.市府(1984)68号文第二条以优惠价格给建设单位职工(由于妻子无工作是无业人员不享有企业福业政策)三分之一是父母出资有父母出资遗据(现金付款收据)三分之二是企业赠与职工福利补贴(有企业证明)市府68号文件第二条以优惠补贴价格给建设单位职]笫十条个人承付三分之一房款其余部分由建设单位补贴.笫十三条个人购买联建建公助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有权属购房者所有.房屋在2002年接轨后登记在产证名下.妻子在2004年病亡.目前子女要母亲的遗产告上法院.一审二审依夫妻存续期混同夫妻共有财产.同時还把福利赠与个人的三分之二的房产也作遗产.现在不知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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