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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你好,我受人王在2011年与朋友张合伙承包一家砖厂,当时张为法定代表人,签定协议时双方约定由张占股51,王占股49,并以此比例投资,但因张没钱投称由王投入张按15‰支付利息,张不叁加砖厂的管理经营,2011年初王投入100余万元使砖厂顺利运营,而张只投入了几万元。后张一直向王要钱,称自己生活困难等等,王便从2012年到2018年陆续给其付款这30余万元,2019年张又来要钱,并称:我准备退出,你们再给我30万元,就这样张王签了份《终止<砖厂合作协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双方同意解除,解除后砖厂剩余年限转交王经营,(还有1年经营期)…二、砖厂的设备丶设施丶砖窑及房屋等固定资产全部归王所有,三在历年结祘的基础上,王一次性补偿给张30万元、本协议签订时付2万元整,张出具收条、张收到此款后本协议生效…
现在问题是:一丶在签定《终止协议书》时,双方没有清祘以前帐目,此<《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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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朋,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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