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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离婚,当时法院调节书写房子归女儿,家具归男方,其余财产归女方。因为房子是男方单位分的,只有购房证明没有房产证,而且名字是男方名字,现在他们单位为了方便以后拆迁,现要求统一办理房产证。我想把房产证直接改成女儿名字。可是现在男方后悔了,想要回房子。我想请问可不可以直接拿当初的购房证明原件和法院调节书直接去找办理房产证的委托方,把房产证写成女儿名字。如果委托方不肯办理房产证,请问我还能不能上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因为是16年离婚已经过了强制性执行效期。而且现在男方想要回房子,请问他是否有这个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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