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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个合伙公司的股东兼出纳,对方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撤除了我的出纳职务,并逼着我全部上交公司的210万元钱,被逼无奈我交了120万,剩余90万不愿意交。他们以我侵占公司资金为由到当地公安报案,公安介入调查,因为是经济纠纷没有立案,但是他们逼着我把钱交到公安暂由公安保管,然后打算内部投票把我踢出公司,我想在跟公安交钱的时候,打个收条,余下的钱再交给公安,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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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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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秋月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外资银行从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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