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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主人的允许 私自把主人的私人物品拿走 拿走之后再告知了物品主人 拿走主人物品的人跟主人协商提出购买主人的物品 在下一个月给主人物品的金额 结果一拖再拖 一年之后拿走主人物品的人提出不按照约定方法并且无理取闹不回消息 请问构成民事诉讼的条件吗?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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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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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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