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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驾驶燃气助动车自 ,车牌号为107174的燃气助动车自,中山北路交通路路口向东行驶,被告驾驶车牌号为4083237的电动自行车中山北,路交通路路口自西向东行驶,双方在路口东向约30米处发事故,被告提前停车了,原告自己操作不当,加上地上有水,距离被告8制10米的地方摔倒。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系逆向行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医院检查原告右足第一跖骨基底骨裂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赔偿13于万人民币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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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专向刑事辩护,代理山西省多起督导组查办案件。为近年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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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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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承办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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