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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16年3月份租赁一小套上下楼的房子经营教育辅导,合同签订了四年,对方给出让了一个月的装修期,5月份开始营业,七月份对方的下水漏水把教室泡了,因为当时刚开业学员不多也急用,临时维修了一下继续用了,当时对方承诺维修费我垫付后他来出,但是维修后对方一直拖着不肯给。17年春天天气转暖因为返味学员反映,正好也到了续交房租的时间,开始为损失协商,对方只同意给三千补偿,因为我装修当时花了四万,房间不能用了几乎所有的装修白搭了,协商不成对方催要租金,我坚持要把损失算清,从房租扣除,对方强硬给我锁门,我起诉到法院,期间经协调双方同意给15000补偿损失,我腾房出来,后又反悔不给补偿,法院最后判我腾房并限期将房屋装修恢复原状,因为对方做高利贷的,法院关系很硬,请问律师这个判决有无问题,对方是否可以不用赔偿我的损失。当时合同是对方找来一份中介的合同直接签订的,其中约束只有因房屋漏水等原因由对方承担维修的约定,因为当时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情,这种情况仅仅属于我到期没有续交房租违约吗,对方下水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时否该赔偿我损失?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本人法律本科专业毕业,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先后多次荣获区司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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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继宪律师拥有执业律师和企业高级合规师双重专业资格,专注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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