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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区婚姻家庭1个月前

市三中院没有了解事实发生,没做到基层调查不服判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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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同法律工作者 北京-朝阳区 法律工作者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前者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后者是法院主动依职权而进行。由于该条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过于宽泛,为明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最高法院于1992年7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适用意见》)的第73条将“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限定为以下3种情形:
    (
    1)人民法院需要鉴定、勘验的;
    (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
    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不难看出,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仍很宽泛,并没有达到限定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的目的。为此,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明确为: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你说得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目前也没有相关规定限制,但是这样的取证方式,肯定是扩大了法官的职权,而违背了法官的中立原则,你可以试下找院长,但效果不大,你不行可以准备上诉,并否认,该法院调查出的证据的真实性。18612177633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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