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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刑事辩护1个月前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哪个对积极打人者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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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第一,动机要素,这是首要的或者说核心标准,下述诸多要素都是围绕这要素铺陈开来。寻衅滋事犯罪既然是从原流氓罪脱胎而来,因而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外乎所谓的流氓动机,即寻欢作乐、逞强好胜、寻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而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则相对比较复杂多元如报复泄愤,但其目的性相当明确就是伤害他人身体。
    第二,起因要素,这一要素是前述动机要素的重申。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在于“无由”与“有因”,寻衅滋事往往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则往往是“事出有因”。至于“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的区分,不应当以行为人的认识而应当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断立场。
    第三,场合要素,这一要素也是前述动机要素的递推。寻衅滋事罪一般多发生于公共场所或者说公共生活空间,因为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中才能实现行为人挑战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在动机,而故意伤害罪则没有特定场合的限制。
    第四,结果要素,这要素也是前述动机要素的转述。寻衅滋事的目的在于破坏社会公共安宁,挑战社会公共秩序,并不以造成实际伤害结果为必要,而故意伤害则必须实际造成轻伤害以上结果。
    第五,对象要素。寻衅滋事的对象选择往往具有临时性、随机性,而故意伤害的对象选择往往具有预设性和刻意性。或者说,寻衅滋事罪的对象选择具有不特定性,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选择则具有特定性。当然,对于“特定”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可以是特定一人,也可以特定多人。
    第六,关系要素,这要素乃是前述对象要素的延伸。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不具有熟识程度,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状况则并无特别限制。当然,在具体个案判断过程中,不可能仅仅根据某个单一要素作出结论,而往往需结合上述诸多要素最终厘定罪名。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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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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