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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一下关于公司辞退员工的赔偿,公司在和员工谈的时候N+1的N只是提出了每月固发工资(不包含奖金及绩效还有加班工资等),未提到上海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也未提到前12个月所有工资(含奖金,加班工资,绩效等),还在洽谈后催促尽快签协议(N是固定发公司),员工当时在协议上签字了。后来半小时左右回去算了一下,发现固发工资其实是合同工资(前12个月所发工资的平均)的80%,觉得不对劲不认可这协议,这少了很大一笔钱,后来员工问人事领导,人事领导说可以上他办公室谈一下,结果上去谈人事领导说没办法当时已和你说说商谈过,你自己也签字了。请问这种情况案例,员工可以反悔不认可类似这些协议嘛?请问是否有义务要求按照劳功合同法来?
王文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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