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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区医疗纠纷1个月前

上学期间 一个同学带电笔 另一个同学拿着电我家孩子 导致住院,老师让我们自己先看病,事后解决,家长也是这样说,带笔的同学家长说和他家无关,我感觉三方都在推卸责任,请问我该找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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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军律师 河北-唐山 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

  • 首先看一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你的孩子多大年龄,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八周岁到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你方负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由孩子家长和学校共同担责;孩子大于十八,则要自己担责。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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