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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虎娃,男,汉族,1950年5月24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聂村人,现住本村1—15号,身份证号:142401195005246215. 联系电话:18735438775.被告:杨长信,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榆次区军安小区20号楼5层东户。电话:18735469898.被告:赵志芳,女,汉族,现年约35岁,现住榆次区军安小区20号楼5层东户。电话:18735469898.(系杨长信的妻子)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378000元欠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杨长信都是经常合作搞土建工程的合作伙伴。从2013年3月12日开始被告杨长信因为承揽工程需要垫资,所以分期分批向原告借钱,具体情况如下:1、2013年3月2日,杨长信向我借款40000元。资金来源是本村亲戚侯变凤偿还我的钱,我又转借给了杨长信。后来还不了钱又给我换过条子,最后书写条子的时间是2016年3月2日,书写的金额是60000元(其中本金40000元;利息20000元)。2、2014年1月25日,杨长信单独又向我借款40000元。当时资金来源为之前跟我借过钱的朋友周晋忠偿还我的盖房子款,再后来由于扬长信还不了我的钱,2017年8月25给我换过条子,条子上写的金额是50000元(其中本金是40000元;利息是10000元)双方约定这笔借款最终要在在2017年9月22日之前还完。3、2014年2月2日,杨长信向我借款40000元。资金来源为新富村亲戚侯润凤还款,我拿到钱就直接借给了杨长信。后来又还不了钱2016年2月2日换了条子,金额为50000元(本金40000元,利息为10000元)2017年9月22日之前还本付息,但是至今未还。4、2014年2月10日,杨长信向我借款130000元。资金来源为苏俊福还我的买车款。这笔钱我直接交给了杨长信。后来也是因为中间没有还钱,于是2016年2月10日,扬长信给我换了条子,金额为200000元(其中本金130000元,利息70000元)最终约定在2017年9月22日之前还本付息。结果至今未还。5、2015年8月25日,由于扬长信雇佣了我的工人未付工资,因此给我打了18000元的欠条,当时说好2017年9月10日就能给了钱,但是我又上当受骗了。上述欠款共计人民币378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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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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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擅长工伤案件(工伤认定的复议、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的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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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业以来处理了包括合同纠纷、人身伤害、刑事辩护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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