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医疗纠纷法律咨询 > 江苏医疗纠纷法律咨询 > 苏州医疗纠纷法律咨询
2017年4月,A市B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甲
企业用于生产消炎止痛膏的生草乌进行药
品监督性抽样,分别送经A市食品药品检验
所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认定,
甲企业生产消炎止痛膏所使用的生草乌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另
据B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显示,甲企业具
有药品生产资质,其生产的消炎止痛膏已
经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涉案批次消炎止痛
膏出厂检验和B区药检所抽验均合格。B区
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该案请示A市药品监督管
理局,A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关于B区
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使用不合格生草乌投料
问题的批复》,批复如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
款第二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
准规定的生草乌投料生产的消炎止痛膏应
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后该案被移
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A市药品监督
管理局对涉案的消炎止痛膏的定性是否准
确?请分析并说明理由。2.若该案发生在
2020年,对涉案的消炎止痛膏又应当如何
定性?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罗玉石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君纵律师事务所
史松涛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建彪,高等四级法官,从事法律服务四十多年,擅长各类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75人 粉丝人数:780人
帮助人数:49人 粉丝人数:1109人
帮助人数:832人 粉丝人数:1379人
法学硕士,曾于广东法院任党支部委员、法官助理,扫黑办成员。【
帮助人数:1166人 粉丝人数:2015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