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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施工,我方将水稳沥青分包给另一家单位施工,在沥青施工期间,市住建局到现场登记了我方和沥青施工方的公司名称和现场人员的手机号。并说路面要及时清扫洒水。沥青施工不能洒水。过了2个月,住建局电话通知我和分包方去住建局开会,道路早已完工我都撤场回外省了。结果告知我和分包方,开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8万。让去签收。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我方将水稳沥青分包给另一家的,是另一家施工的,能两家都开具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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