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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2002被人陷害,两年之间,公安机关有人陷害我两次刑事拘留,一次是以我谈恋爱还诬陷我强奸罪不成,还强行判我劳教二年,我不服向安徽省政府复议后被撤销,但公安机关还是没有放我,又诬陷我曾非法拘禁过别人,将我在次刑事拘留后又不成立,有判我劳教三年决定,我又不服继续申诉又成功功,我又被无罪释放,共计关我285天,我当时是一个工程开发老总,我四个在建工程在做,限制我人生自由后,是我工程全部瘫痪,施工队人见我座牢,家中价值几百万机械被人抢走,给我当时造成损失最少有几千万元,我当时也提起申请赔偿,可最后就按285多天,按47元一天计算,才赔偿我12000元,我当时的要求工程损失赔偿,和精神赔偿,还有给我造成强奸罪的名誉赔偿,以上都没有赔,宣城中级法院和安徽省高院判称,以上要求都不属于是行政赔偿范围,请问律师,我在想请求民事赔偿还可以吗,超过期限吗,我要求名誉赔偿和精神赔偿合法吗,赔偿费是咋定价呢
赵佑儒律师 宁夏-银川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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