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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父亲因欠债,唯一一套房产被拍卖一半。
2017年12月,我通过合同形式,将此房产买回。交易过程中出现三个问题:1、房管局只同意将此一半房产过户至原一半房产权人名下,我同意。
2、双方约定交定金15日内,卖方带相关证件去办理过户手续,违约金5‰/日*总房款,对方延期8个月,计算违约金超过总房款。
3、对方完成了不动产权交易证书过户,但是《不动产权证》备注:土地手续未完善。土地证书是第三方名下,当时我爹买房时,只过户了房产证,过户土地证。对方法拍时也没过户土地。
4、我方因对方未能完成土地出让手续为由要求降低总房款,对方拒绝。我方拒绝支付房款。
5、合同还有一条:因一方原因,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赔偿履约方10W。
6、对方以此为由,向我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10万。
7、我想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将土地手续过户至我方。我的反诉理由,有法理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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