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两年前和老伴共同立了份遗嘱,内容分两部分:第一、夫妻其中一方过世,遗产归另一方所有;第二、两人先后过世后,所有财产归小儿子所有。如今,老伴过世,王先生想咨询当时两人共同订立的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另外,王先生还有一家公司,自己是法人代表,现在他的公司也想留给小儿子,当时的遗嘱中“所有财产”是否包括公司财产?

遗嘱有几种形式?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有五种形式,其要件要求分别为: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中所提的遗嘱是夫妻共同合立,又称共立遗嘱、共同遗嘱或者联合遗嘱,具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虽然《继承法》中未提及合立遗嘱这一形式,但合立遗嘱,特别是夫妻合立遗嘱,作为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合立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由于《继承法》中未提及,因而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对其有效性存在不同观点。
肯定合立遗嘱效力的观点认为:遗嘱行为是私法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的目的在于表明自己死亡后对遗产处分的意愿。对遗嘱效力的确认应当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达就应当有效,而不应过分关注其行为的方式。
否定合立遗嘱效力的观点则认为:合立遗嘱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独立自主地决定遗嘱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而合立遗嘱,尤其是内容相关的合立遗嘱,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予以变更、撤销。另外,如果合立遗嘱人一方在生前即以实际行为处分了自己的遗嘱标的物,从而否定了其所立合立遗嘱时,合立遗嘱人的另一方所立的遗嘱内容是否仍然有效?再者,因合立遗嘱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继承开始时间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