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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农场职工,05年到10年主管单位只发给留场职工每个月600元生活费,我作为负责人只发每个月700元生活费。因为农场内好的鱼塘承包出去了,每年都有20多万的鱼塘收益,单位鼓励我们在场内开荒搞种养:把没人种的地种起来,把无人养的荒塘养起来,开展家庭副业进行自救。09年企业改制,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逼我们下岗。但我作为负责人,就让我继续在农场上班,只发我1500元工资,没有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现在因为农场要开发和征用,所以为了清场,把我之前合法经营的家庭副业说成是违法的,并说我侵占国有资产,以此为理由,单方终止我的劳动关系,停发我每月1500元工资,并发函通知我九月底无补偿搬离农场。请问有哪些法律依据可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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