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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拖欠工资两月有余,我与2018年8月16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赔偿金,提出于8月19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回复说工资可以发,经济补偿没有。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的话,我在8月19日还用不用填写离职表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在19号不办理离职属于违法吗?顺便说明一下8月17日,我已经像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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