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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家政公司,我公司员工于离职第二天(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在微信中公开从事家政服务,后经调查得知,该员工在入职当天已办理家政相关经营手续,跟我公司还签有保密协议,协议规定从公司离职之日起五年内自己及亲属不得从事及经营家政相关行业,违反付违约金50万元,我想问问她这样的行为违不违法?(家政行业是以阿姨信息资源立足的行业,在该员工工作期间拿着主业务号手机)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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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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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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