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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我叔叔向外婆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之后,因我外婆80多岁,生活自理能力逐渐弱化,仅仅有赡养费还不能解决赡养问题,需要有人照顾,因此又通过法院另案判决五名子女轮流将其接至家中赡养。因我叔叔不履行前诉关于支付赡养费的判决,我外婆到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以后案判决对赡养问题进行了重新确定为由,对前案判决书不予立案执行,并以《退件函》的形式将我外婆的申请执行书退回。问题是,前案判决至今都是生效判决,从来没有进行过变更和撤销,怎么就不予立案执行了?前案判决解决的是经济上抚养的问题,后诉判决解决的是生活上照料的问题,完全不存在重叠。
我的问题上,前诉关于支付赡养费的判决能否申请执行?法院以《退件函》的形式不予立案执行是否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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