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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用退休工资作抵押,存折交债权人领取,用于清偿其家庭借款债务。债权人从2007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止,按合同约定一直领取债务人的退休工资。因债务人违约,引起诉讼,法院判决债务人要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了强制执行其退休工资。法律有条款规定,要给债务人留基本生活费,那么,退休工资不能执行全额。如果是这样,原来签订的借款合同就没有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债权人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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