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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8日,我向告人黄某借款3395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据各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35万元,借期6个月至2019年3月28日,年利息36%。 问:利息这样算对吗? 2019年1月28日止2020年7月28日(18个月利息122220元利率24%/年)。339500元×24%÷12×18个月=122220元。 2020年7月28日起止2021年10月28日(15个月利息65353 元利率15.4%/年。339500元×15.4%÷12×15个月=65353 罚息2019年3月28日止2021年10月28日合计31个月罚息33766元 339500元×3.85%÷12×31个月=33766元 2021年10月28日后至还清债务的逾期年利率按3.85%计算罚息这样对吗??? 利息至债务清偿还清之日止(注:按年利率15.4%计息)???对不对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郭卫平律师,现执业于宁夏朴信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创始合伙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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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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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桂丽律师:女,专职律师,宁人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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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女,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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