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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房一次性全额付款总价为70万,业主付款形式为首付30万,分期贷款40万,贷款本金加利息为49万。在还贷期间业主与一买主达成了转让协议并签了买卖合同,买主支付给业主70万加5万元转让费及一切交易费用。因房产证尚未办下来,且业主与买主经过询问开发商均以为房产证会在几个月内办下来,所以业主当时同意买主支付30万首付款加5万元转让费。问题来了,结果房产证过了两年半才办下来,期间一直由业主在还贷。转交房产证时买主只愿再支付40万,但业主要求买主还必须支付业主已付的房贷费用。法律上支持业主的要求吗?烦请您慎重给出专业指导意见。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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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曾于多个行业任职企业法务;工作中不唯权、不唯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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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有法检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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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超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要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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