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519页。】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来说,其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从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和方法来说,又必然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也包括能以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如可以折算为钱财的服务。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其他合法目的而采取一定威胁或恐吓手段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实务中,债权人为了索要合法借款而口头警告威胁债务人的,消费者为了索要高额赔偿而威胁通过网络、媒体曝光生产商的,一般不作为敲诈勒索犯罪处理。
(四)犯罪客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属于财产类犯罪中的一种,刑法条文并没有对何谓“敲诈勒索”进行解释或描述,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所谓威胁和要挟,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略有不同的是,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腐败等。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7年版,第519页。】。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要挟既可以采用非法的手段,如宣扬隐私、报复家人等,也可以通过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