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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签订合同,应于2018年4月15日完工,但截止目于6月12以微信告之不能在继续施工,合同约定46万元的合同款,已支付38万,想要追究违约责任,应依据什么样的条款及比例,合同中约定,1、未按时完工,每日按总价1%支付违约金,直到扣完为止;2、违约责任,擅自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款5%做为违约金;3、合同终止应按合同总价的10%做为违约金;但根据国家法律条文,第1条不在法律保护内,但在法律条文里有,根据损失部分30%做为违约金,那这个损失是怎么界定?另是否可以按总价20-30%做为违约金追究赔偿。按天计算的违约金应在什么范围内,属于合法保护的?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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