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被告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况;
(2)被告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况;
(3)被告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婚前隐瞒疾病、因犯罪导致判刑等。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1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02已满两周岁至八周岁以内的未成年子女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以上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的作出裁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03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