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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拆迁户。现在拆迁部门给我安置现房,9月16日公告,9月28日抽签,10月23日选房,签协议,房款要到11月份结算,具体交房时间未定。根据浙江省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办应补发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拆迁临时过渡费,但拆迁办却从10月份开始计算过渡费。请问律师,拆迁办这样做合法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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