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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房产纠纷1个月前

我是被拆迁户。现在拆迁部门给我安置现房,9月16日公告,9月28日抽签,10月23日选房,签协议,房款要到11月份结算,具体交房时间未定。根据浙江省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办应补发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拆迁临时过渡费,但拆迁办却从10月份开始计算过渡费。请问律师,拆迁办这样做合法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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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林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

  • 每个地方政府对拆迁都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对于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过度费,应该从实际搬迁日或者拆迁协议约定的时间起算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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