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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8年8月11日在外地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我方和对方两辆轿车受损,交警判我方全责。当时交警派去了一辆事故救援车将两辆车拖到交警队(辆车都无法正常驾驶),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当地车险理赔员告诉我,拖车费每辆车可报销一次,从事故现场到交警队或者从交警队到修理点,可以任选;我方在权衡之下决定将自己的车拖到工作地维修(拖车费1100元,有发票),方便修好后取车。当地理赔员将我的车辆转给我工作地的理赔员接受,回到工作地报销拖车费时却被理赔员告知只理赔两辆车第一次从事故发生地到交警队的拖车费,我应该怎么办?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璟法律师事务所
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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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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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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