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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侄子,原告为被告的姑姑,被告的奶奶生前曾立赠房细则一份,店铺赠与原告,原店铺为生前爷爷奶奶共同财产,店铺赠房细则为被告爷爷病世后所立,被告人父亲早世,暂原告并未更改房产继承,也未得到公证,现姑侄产生遗产继承矛盾,被告是否具备继承部分遗产,赠予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益,是否被认可,赠予是否等同于继承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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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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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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