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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债权债务1个月前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在特定情形下,银行账户出借人将与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甚至需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这里的特定情形下指的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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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加璐律师 浙江-金华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债务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从事民事行为,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及银行账户出借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特定情形下,银行账户出借人将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需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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