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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在2020年五月份租赁了个住房签的合同是一年的到2021年五月份到期,合同里有标明在2020年5月15-2021年5月14日止,期间有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全部押金的违约金,我在此之间没有违约过,我们也没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我是在2021年9月15日的时候提出来的不住了,并在跟房东沟通过后在2021年9月16日的时候,由房东指定的链家工作人员来验收房屋并收走钥匙,房东也答应了在10.1假期给退押金的,在10.5号的时候我通过微信跟他沟通,他的回复是等他儿子回来了再说,之后就没消息了,我在10.10的时候联系房东并索要押金的时候,他的回复是以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和卫生没有打扫干净为由不退押金,我这属于违约行为?该房东应该不应该扣着我的押金不给呢,谢谢律师解答
林玉洁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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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执业以来代理200多起案件,争取最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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