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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二十四日,没有通知我们就直接把我们换掉,不让我们干了。当时结算工资时我们两个人的工资一共17700元,当日结算工资扣除预借的6000元之后给我们结算了2700元,还剩9000元。
九月份,我们再向其索要工资时,以各种理由借口称其没有钱,后面请街道办事处出面,商量了之后才结了2000元,称剩下的七千元在九月二十日结清。
九月二十号,询问过后,其并没有在二十号给我们结算工资。称九月底工程回款了再给我们结清,但九月底并未给我们结清工资。
十月五号和六号,我们再次向他们提出结清工资时,他们以项目部开了处罚单为由扣除我2000元的工资,我一个月工资7000,只给我们结5000元。
当时开除我们的当日并没有说这个罚款单必须要我们来承担,且这个罚款单的对象是单位,并不是我个人,在之后要工资期间总是拖着,最后结工资的时候却要我一个人来承担这个罚款单,并且扣了工资,并且当日并没有任何的书面处罚单,十月六号我们在项目部并没有查阅到八月六日有这个罚款单的记录。我们向他们索要罚款单查看,当日并没有给我们查看,直到十月七日晚上才给我们图片。并且罚款单上面并没有任何违章图片,和公章,日期是八月六日的。
刘嘉钡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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