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立案追诉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常见形态之一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 形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11日法释〔2013〕25号)
第六条(见附录)
◎ 常见形态之二
(一)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