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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于2019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我和她婚后未共同生活,她在重庆,我在四川。2020年6月她告知我她患有精神病分裂症,不能生育,劝我领养,我答应了。2020年10月办了酒席,2021年5月岳父母又告知我不能领养,因为民政部门领养条件是不能有精神分裂症患者,至此,我们去医院体检想要自己的孩子,却在2021年7月27日查出她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我查了我自己阴性,医生诊断是婚前就已传染,故现在她以身体犯病为由回娘家,我对她已没有感情,一再的欺骗让我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的权利,得到我精神,劳务等赔偿,因为她有病,一年半来我都没有上班在照顾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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