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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老婆没有结婚前,同居期间她的工资全放在我这里,用于一起共同生活开销以及结婚,结婚后把两人剩余的钱全部用于开了一间店铺共同经营谋生。现在闹离婚,她向我追讨婚前的这部分工资,虽然没有借条之类,但是她套路我承认了工资的事情,请教律师,我需要陪偿吗或怎样陪偿?没有钱把门店给她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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