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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职工,已辞职,在职期间负责一个地市的工程,当时公司口头答应的价格为100元,我找工人施工为80元,中间抽成20元,在我辞职时,给工人分别写了条为100元与80元的条,因工工程尾款一直为结算,工人起诉公司,把两张条都给公司看了,现公司认为我有职务不当行为,但是我一直没有拿到抽成的钱,公司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处理,负什么责任。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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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以来,成功参与办理了多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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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执业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担任多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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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各种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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