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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职工,已辞职,在职期间负责一个地市的工程,当时公司口头答应的价格为100元,我找工人施工为80元,中间抽成20元,在我辞职时,给工人分别写了条为100元与80元的条,因工工程尾款一直为结算,工人起诉公司,把两张条都给公司看了,现公司认为我有职务不当行为,但是我一直没有拿到抽成的钱,公司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处理,负什么责任。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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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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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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