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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公司法务1个月前

公司诉高管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高管又是竟业公司股东。诉讼中高管以代持股权抗辩,非股东。法庭出示父子协议作代持股权证明,公司要求鉴定父子协议的形成时间,高管又在另一法院打股权确认官司固定证据,逃避对父子协议进行鉴定,导致公司败诉。我想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适用此案吗?

查看孔祥翔律师的回答

孔祥翔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君轩律师事务所

  • 是否代持股不影响该高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是对股东名册(显名股东)的规定,可以适用。具体请电话或加律师微信(17150584816)咨询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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