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把握关于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问题。我们认为,按照本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排除的规定外,不可抗力既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除此之外,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意味着在其他的民事责任承担中,除非法律有排除性规定,则也要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比如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的,要依据该规定。主要有:
1.在合同法领域,比如,上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90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在侵权责任中,法律规定的排除不可抗力的类型主要针对部分无过错责任的类型。主要有:(1)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37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2)根据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238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3)根据《邮政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据此,汇款和保价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要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