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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公司劳动合同中甲方规定了一个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其他约定:乙方离职前,应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或要求安排三个月时间办理相关离职移交工作。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和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均需交还工作期间经手或保存的甲方所有财物、档案及其它文字资料、电子文档、物品,具体工作交接手续按照员工手册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未按甲方规定做好交接而擅自离职的,甲方有权按规章制度处理或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请问这一条例有效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贵州师范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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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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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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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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