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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11月19号转租了一个铺面,合同上写明要原租户两个工作日内注销租赁合同,到现在2016年6月20号了原租户也没有注销,我想重新办理租赁合同但要注销原来租户的租赁合同,问题去租赁所查了下发现原租户已经欠了18个月的租赁税没有交(原租户12个月,我6个月,由于之前我不需要租赁合同所以一直没有在意这事,)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帮原租户缴清他12个月所欠的费用还是只缴清我的?还有我和原租户沟通过他说这不关他事,因为当初店面法人代表是他,但去租赁所办理租赁合同的是他店的员工,这情况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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