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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南京溪枫畔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的股份共万元出资额,以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用以薪抵资的方式购买上述股份。以每月薪资8200元(含社保)标准抵充,直到累计至万元后,甲方于五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南京溪枫畔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南京溪枫畔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南京溪枫畔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南京溪枫畔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五条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六条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基于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南京溪枫畔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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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博律师,男,毕业于上海政法大学,曾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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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专职律师,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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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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