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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以前解聘了原物业,然后期间没有物业管理,故社区找了个物业公司进行代管,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代管合同,合同期为18年1月1日到18年3月31日共3个月。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其续约,但也没有选出正式物业,代管物业以代管合同中有一条款内容为'代管至正式物业前来交接',的情况继续赖在小区不走。
请问该代管合同的合同期以哪个为准? 目前的代管物业合同是否已经无效?自18年4月1日以后我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丁师义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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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年始在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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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自家/主任(法律工作者),望江县杨湾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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