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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书,没有去公正。其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部分是这么写的:
“第一笔:男方于2018年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女方2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第二笔:自2019年1月起,每月25日前,男方支付女方5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共计70个月,合计35万元,于2024年10月终止。
若男方在第二笔补偿支付完结以前,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补偿,可提前一次性支付。女方收到各笔款项后,需五日内邮寄书面收条至男方处。”
没有请律师,也没做公正,签的比较匆忙,里边没有写因为男方过错,金额也没有大写,小数点后也没保留2位小数,合计应该是55万元,分两笔支付。也没有写付到哪个账号。
请问这份协议书是否合法?可否因为没有写过错方和过错原因不履行?
问题补充:
在民政局办完手续了。我想问的是也没做公正,里边没有写因为男方过错,金额也没有大写,小数点后也没保留2位小数,也没有写付到哪个账号,男方能否因为这个原因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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