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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案件胜诉后,由于所涉经济案件涉案金额的部分是银行贷款,由于和被告是亲戚关系,被告扣留了原告不愿意借出的欠款,后来,被告每月给了利息。其实是违约金。法院判决是利息。被告去公安局告原告涉嫌高利转贷,公安局给原告刑事立案后,被告又去法院以所谓高利转贷金额以还本金为理由申请法院再审,被告的这种一个金额在两个不同单位表述是否合法?公安局是否有参与经济案件的嫌疑?应该如何处理?请律师界朋友给予支招,谢谢。
问题补充:
同一涉案金额利息(违约金)先去公安局告原告涉嫌高利转贷罪,公安局立案侦办过程中,又以同一金额去法院要求以还原告的是本金不是利息,申请法院判决启动再审。这种颠三倒四的说辞,公安局是否应该撤销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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