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常常不仅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一些人想到了平台股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有一些案件中股东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因其有股东身份,结果被误解为是股东刑事责任。
本文结合案例,就非法集资公司“爆雷”后,股东的刑事责任和民事问题简单分享个人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在非法集资公司担任股东,构成犯罪吗?
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中诈骗犯罪,若单单以其作为股东的身份,要追究这些股东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实际上难度大。辩护律师也比较容易取得辩护成果。
某著名平台以个人犯罪立案。这个平台的多个“创始股东”除了在公司享受“创始股东”的名誉和地位,以及将来若公司上市、成功经营会享受杠杆式翻倍的经济利益预期外,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确实未起到什么作用。甚至有的股东也有一些头衔,但是这些头衔都是虚的,他们名义上都在公司里担任“媒体总监”、“外联总监”、“创始股东”等重要职位,但是长期请假、生病、孕期,平时在公司就很少出现(当然如果出现,大家都会尊称其为“某某总”),更谈不上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决策,特别是具体的业务流程比如吸收资金、发放贷款等等。
该案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实际上一些未在非法集资中起重要作用的股东均未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键辩护点:多大程度上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
股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关键,是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这里的经营管理是指非法集资活动的经营管理。根据股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程度,可以分为两类,即财务投资人和实际管理人。
股东设立公司,有参与少量投资的情况。有的小额投资人仅以参与股权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通过投资行为取得经济上的回报,在公司经营好的时候转让套现。这种投资人称为财务投资人。财务投资人通常对公司的运营管理参与少。
其他股东,即使是小股东,因其投资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参与平台的程度深,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规划,人员、工资、产品设计等均有很深程度的参与,实际起到的是对平台的业务进行指导、指挥、决策和实施作用,在非法集资的关键步骤和流程上,比如募资行为、项目标的、资金使用等关键业务流程都有主导权和参与权。
这一类股东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承担责任,是由其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有些股东参与了公司的运营管理,但是在出事后辩解说对公司的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