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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离婚后,签订的协议是十八岁以前归给女方,男方每个月给女方打生活费,十八岁以后归男方抚养,女方每个月打一千元生活费,但孩子才三岁,现在女方家后悔了,她们家不愿意抚养孩子,且十八岁之后的一千元也不愿意承担,给男方家打电话说不把孩子接走就把孩子赶出去,现在把孩子往男方家门口一放,敲个门就跑了,还说有本事就去告他们,正好可以重新签协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有没有正当理由告她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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