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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刑事辩护1个月前

某老师,知道一学生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类精神疾病,却大声辱骂,斥责,甚至冲过来打人,被助教拦住,导致此学生外跑,精神错乱,跑到快车道寻死,却被一环卫工人救下,请问,盖老师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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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茜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 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还涉嫌刑法中的侮辱罪。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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